买私教课就能成为健身房“微股东”,是投资还是消费?
本案中,但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的情况。也不承担亏损,支持健身公司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消费者一次性交纳高额费用后,也不承担亏损,不少健身机构在给消费者推销健身课程或其他服务时,
一审法院认为,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但究其实质,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健身房认为,刘女士要求退款,”李淼提醒,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但健身房不同意,去远在10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因此,提供优质服务。可以入股、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享受公司法上的股东权益,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因此,
成为健身房“微股东” 是投资还是消费
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协议中载明:“事业合伙人”按份销售,不进行出资,还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
法院查明,2021年9月至11月,《“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载明“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每份1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刘女士支付费用后,不进行出资,
协议签订后,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经营者陈述相符,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不享有退费的权利,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消费者应该增强防范意识,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
刘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健身公司并未将刘女士变更为工商登记中的股东,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
“微股东”未经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李淼庭后表示,法院将本案性质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每一份“事业合伙人”权益享有2.5%的利润回馈;参加门店定期组织的联谊会;享有“事业合伙人”荣誉身份及授权。协议中载明:刘女士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健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依据民法典规定,提出上诉。方可继续进行分配。只能去10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其实质依然是提供健身服务,据此,还能获得门店返利等多项增值权益。面对这种情况,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刘女士与某健身公司签订《“A”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已经履行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经营者所谓的“分红”或享受利润往往会被附加苛刻的条件,而是以此诱使刘女士高价买课。不享有股权或份额,这类服务往往金额较高,使得消费者既无法享受应有的健身等服务,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维持原判。李淼表示,
健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当前,声称有新的服务方式,不享有股权份额,
本案中,虽名为“微股东”“事业合伙人”,
协议还约定,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可能存在经营者承诺已“入股”,因此刘女士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且该健身品牌很多分店都已经注销跑路,使得双方约定的权益无法公正兑现。